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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大于2.20m时,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应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自然层内局部楼层设有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及楼(电)梯间等,高度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面积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应按房屋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7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时,应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按照外墙投影面积计算。) 

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时,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或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层高在2.20m以上时,应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与室内相通,具备房屋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14 依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且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层高在2.20m以上或净高在2.1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机械车库等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20m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内部无结构层的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6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17 有永久性上盖,有柱和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大于2.20m时,按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场馆内有结构层的多层,应按多层面积计算;场馆看台下方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应按其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10m以上(含2.10m,下同)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4.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上盖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 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雨篷、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层高在2.20m以上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有顶盖未封闭的挑廊、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内倾斜时,应按围护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外倾斜时,应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超过上盖投影时,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时,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2.20m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3  不计算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层高在2.20m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无顶建筑,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眺望间等景观建筑设施。 

5 与室内不相通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挑廊、檐廊,以及房屋间的伸缩缝等。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 房屋主墙外的保温层、防潮层、采光井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10 独立烟囱以及亭、塔、油(水、气)罐、池、地下人防的干、支线等。

11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无顶盖或部分倒塌的房屋。

12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爬梯等。

13 最大进深1.00m未封闭的阳台、挑廊等。

    14 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的,应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5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细则

4.2.1  层高及净高的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层高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取楼(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m的结构找平面层4.2.1-1)。 

2 同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当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够2.20m的部分,其层高应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当局部净高度不足2.10m的部分,其净高值应取所在楼层的净高值(4.2.1-1

 

4.2.2  特殊房屋的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建筑物内由非规则(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应按层高在2.20m以上计算建筑面积;当不具备条件直接测量层高时,可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建筑墙体向内倾斜时,应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水平投影部位计算;当建筑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坡屋顶、拱形建筑,应按层高在2.20m以上部分面积计算;当不具备条件直接测量层高时,可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2.2-1)。

 

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若柱为内倾斜柱,应以柱距离地面2.10m处的连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柱为外倾斜柱,则应以柱最底端外侧连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2.2-2)。

 

4.2.3  阳台、平台(露台)、复合阳台的区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与平台的区分:包括底板是借助于下层屋面或者独立悬挑、台下方是房间或者阳台,台上方有盖者应为阳台,无盖者应为平台(图4.2.3-1)。

 

2 凸、凹阳台的区分: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连续对外开敞面的阳台应为凸阳台;只有一个对外开敞面的阳台应为凹阳台。详见图4.2.3-2

 

3 凸、凹阳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进深2.10m时,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进深<2.10m时,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复合型阳台凸、凹两部分构成的阳台为复合型阳台(图4.2.3-3)。 

 

5 复合阳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有柱的不封闭复合阳台,当凹入进深≥2.10m时,凹入部分应按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凸出部分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凹入进深2.10m时,复合阳台应按其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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