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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1.1 商品房预售测算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依法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或匹配的电子图进行。

3.1.2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当图形面积0.50㎡时,可用设计图图解量取边长或在电子文档上获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3.1.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3.1.5 在建造过程中,若房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委托的测量机构办理变更测量。

3.1.6 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预测成果,是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及备案的依据。

 

 3.2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3.2.1 房屋数据的实地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的实测应包括: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应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

3 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4 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 其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应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丈量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 对同套型或同单元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据校核。

   7 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控制在±0.05m范围内

 

3.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层)、地下层、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2.10m或≥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2.10m和<2.30m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量取至0.01m

 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0.03m时,可按设计层高为准。

 5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其层高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6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3.2.3 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2 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量应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3 当房屋的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层高难以量取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并同时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3.2.4  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台顶板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出阳台底板时,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距离

    2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和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数据。

    3  有柱廊时,应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应量至异型柱外围2.20m或净高2.10m处作为围护尺寸。

    4 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3.2.5  建筑物内外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取。

    2 采集建筑物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不包含装饰性贴面)

3.2.6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2 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4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图数据。

3.2.7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住宅或写字楼应按套或分单元采集;

2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3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单元采集,其共有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3.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层数等与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人信息等。

2 建筑物名称应根据当地地名委员会批准的名称采集。

3 房屋坐落、房屋幢号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4 房屋产别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5 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附AA5采集。

6 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7 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工年份采集。

8 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应满足本标准第6.1.4条款边长丈量二级精度要求。

9 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信息包括: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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