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6.1.1 房屋面积的测算,采用的坐标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精度,其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应≤±0.025m。
6.1.3 房产图上的地物点精度,其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0.05m。
6.1.4 房屋的边长、面积的误差、限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房屋边长必须独立测量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2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以上。
3 房屋边长测量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
表6.4.1-3 房屋边长测量误差与限差
精度等级 |
中误差 |
限差 |
适用范围 |
一级 |
±(0.007+0.0002D) |
±(0.014+0.0004D) |
一般地区的房屋 |
二级 |
±(0.014+0.0007D) |
±(0.028+0.0014D) |
隐蔽地区、毗连房屋和不规则房屋 |
注:1)表格内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2)当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尺寸较差符合以上规定时可采用图纸尺寸 3)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可参照本条款二级精度执行。 |
4 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6.1.4-4的规定:
表6.1.4-4 房屋面积测量中的误差与限差
精度等级 |
中误差 |
限差 |
适用范围 |
一级 |
±(0.01 |
±(0.02 |
一般地区的房屋 |
二级 |
±(0.02 |
±(0.04 |
隐蔽地区、毗连房屋和不规则房屋 |
注:表格内S为房屋测算面积,以 ㎡ 为单位。 |
6.1.5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先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即从整幢——功能——层内——户(室)的原则。
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
6.2.1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产测量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2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作业人员进行修改。
3 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算成果,应由房屋登记部门的专职审核人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成果资料,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4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各类测算数据资料及成果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5 委托方应当对提交测算成果中的用途、结构、层次、建成年份、阳台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等内容进行校核。
6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对房屋的测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等进行公示。
6.2.2 控制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控制网的布设及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各种数据信息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可靠;
3 检查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利用情况、各种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检查起始数据和计算方法、采用软件是否可靠、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2.3 房产调查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 检查调查内容(包括权属界限、用地性质、房屋用途、产别、结构、建造年份、层次、坐落等)是否与房产图上标注一致。
6.2.4 房产要素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
2 检查各项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检查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6.2.5 房产图绘制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各类房产图的规格、表述内容,图廓、图面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房地产要素的表达是否齐全、正确;
3 检查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2.6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采用的标准应保持有效性与合法性;
2检查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3 检查共有共用面积的测算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正确;
4检查提供的分摊协议和其他分割文件或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6.2.7 变更与修测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算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房产要素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完整;
3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的成果与原成果应保持整体的完整与合法。
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