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变更分类
5.1.1 变更测算适用于已竣工(建成)且已实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后的房屋。
5.1.2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1 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2)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3)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2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5.2 变更受理
5.2.1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房屋登记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房屋建筑面积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变更测算时,必须由变更涉及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涉及共有面积变更、功能变更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形成书面分摊协议。
3 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扩)建,加层,用途、结构等变更,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
4 已预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除提供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外,还应满足房屋登记相关要求。
5.3 变更测算
5.3.1 变更测算应根据变更(合法)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权属、权界的调查核定和对原房屋测算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并制定变更测算方案。
5.3.2 当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间时,所涉及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数据采集,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算无明显错误的,可采用原测算成果中的相关数据。
5.3.3 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算时,除要求登记的面积来源不明或确系测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登记面积。
5.3.4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发现原为未封闭阳台,现状发现权利人阳台自行封闭的,应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如预测与实测不一致时,应由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提供合法手续。
5.3.5 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算成果。
5.3.6 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算面积应采用原测算规则,当变更后,形成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当相关权利人共同提出,按现行规定测算时,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
5.3.7 变更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上的地物点、界址点、房屋面积的精度,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的相关规定。
2 房屋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满足本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
3 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应取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